记者陈丹丹在《工人日报》2026年7月9日第7版报道称,近期,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络上发布“高薪兼职,日结佣金”等广告,诱骗人们以“跑腿取现”、“运送包裹”或“代收快递”等名义,协助转移诈骗所得款项。这些看似报酬丰厚、操作简便的工作,实则暗藏法律风险。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兼职收取和递送现金的案件。法院判决,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年轻人王华(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经过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在玩游戏时认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并请李斌介绍工作。李斌告知王华有一份每天工资500元的货物运送兼职,王华随即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王华开始兼职后,李斌为他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指示,先后5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者手中收取现金,并将其转交给李斌。
王华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并在完成第三单业务后开始怀疑这些钱款可能属于诈骗所得。然而,为了赚钱,他并未深思。
经查,涉案的5万元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的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所运送的现金系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到王华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宣告缓刑对其改造并使其不再危害社会是适宜的。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收取和递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的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诈骗团伙手中,构成了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导致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难以追缴,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阻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代为收取或递送现金、进行转账汇款、代收不明包裹等“兼职”要求,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和用途。
此外,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就能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务必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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